盖戳的离婚协议能够一锤定音么?
来源:互联网作者:家瑜律师团队时间:2024-01-15
电影《婚姻故事》讲述了戏剧导演查理和女演员妮可因为婚后生活及工作理念的不同,逐渐不合彼此渐行渐远,两人决定离婚的故事,在这个过程中有争吵和无奈、有攻击和眼泪,更有责任和犹豫不决。她们站在即将走到的婚姻终点回首昔日的温情和幸福,回望婚姻生活的跌宕起伏以及种种抉择和迷茫,在婚姻结束的那一刻他们选择放手并重新审视自己,让婚姻故事不再只是一个故事。
大家都知道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就是男女双方拿着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那今天我们就谈一谈这个离婚协议。
1、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在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2、离婚协议的内容双方可以随意约定么?
答案是不能,根据离婚协议只能对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对于明显超出夫妻共同财产范畴,约定极高的现金支付款项,有被认定无效的风险。所以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应当谨慎、合理地措辞,并留存协商过程的相关记录。
3、备案的离婚协议就一定有效么?
毋庸置疑婚姻登记处本案的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离婚以及子女抚养的条款肯定是有效的,但是关于财产分割就不一定啦!常见的情况就是“假离婚”,家瑜团队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从前几年法官一听到“假离婚”的说法就很排斥,到现在法官也在看“假离婚”的说法是否具有合理性。
甲乙双方在婚内为了腾资质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较为常规、简单,如“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自行处理无争议”等等。甲方名下有多处别墅价值近5000万,而乙方名下只有一处房产,但乙方认为是假离婚,出于信任就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办完离婚登记,完成房屋过户后,虽二人一直一起生活,但推脱不办理复婚。
在上述情况中,双方办理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腾资质,在这种背景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虚假意思表示做出的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双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共同财产分割意见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就财产完成分割。当然在审查离婚的目的时,法院还要结合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的支付、办理产权登记等时间环节予以把控、认定离婚目的是否具有合理性。
4、离婚协议是否可以笼统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呢?
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对每项财产约定清晰,如对价值较大的财产未逐项列明,存在被重新分割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婚姻家庭卷)》认为财产处理协议应当明确财产分割方法、财产范围和具体数额。对于财产价值较大,未明确列项予以分割不符合常理。一般情况下,主张对此财产应予分割的一方当事人,只要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列明即可,由主张其属于概括性约定财产范围之内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现实生活中的婚姻故事似乎要比电影更具有“戏剧性”,面对这样的离婚案件,其实我们内心也感同身受地充斥着愤怒的情绪。离婚并不是开玩笑,需要谨慎对待。希望每一个遇到离婚的人,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不被现状蒙蔽,能够最大程度权衡自己的利益,毕竟离婚协议一但盖戳被推翻的难度也是比较大的。如您正面临这样的困惑,欢迎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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