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

一方出轨赠予给第三者的财产返还问题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作者:家瑜律师团队时间:2025-07-18

基本案情:2012年5月2日,张某与尚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孙某与尚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尚某频繁向孙某转账,并为孙某购买礼物、为孙某旅游、就餐等支付各项费用。现原告张某起诉被告孙某返还尚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给孙某的全部财产。
 
原告张某主张:尚某的赠与行为与张某有关,尚某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某产生婚外情,孙某收取了巨额财产,该财产属于张某与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有权要求孙某予以返还,并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张某主张尚某向孙某赠与款项共计388438.9元。
 
被告孙某主张:第一,孙某在得知尚某是单身的情况下,愿意和尚某恋爱并结婚,主观上是善意的。但后来的事实证明尚某欺骗了孙某,这种恶意只存在于尚某,不影响孙某构成善意取得财产,孙某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第二,尚某行为与赠予行为与张某无关。尚某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孙某与张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效力无关。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二人共同生活,而且尚某给孙某的转账大部分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且一部分孙某已经以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尚某,不应予以返还。第三,尚某给予孙某的金钱中的50%是尚某个人所有的财产,张某无权主张返还。第四,尚某支付的金钱大部分用于孙某和尚某的生活费用,孙某不应返还,证据表明孙某和尚某从2021年6月至2023年2月期间共同生活,期间所发生的生活费用的50%应由尚某承担,张某无权主张返还。
 
案例分析:
1.在该类案件中,第三者能否以自己不知对方已经结婚来主张善意,从而拒绝返还财产?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孙某在KTV与尚某相识,尚某向其表示没有结婚后其才与尚某正式交往的。但孙某并没有核实尚某的婚姻状况,也没有要求尚某出示过足以使其相信尚某单身未婚的相关证据。另外,民事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后果并不因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不同。尚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向孙某赠与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严重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可见,在相似案件中,即使第三者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也无法主张善意来拒绝返还所收到的财产,因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是绝对的无效,与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无关。
 
2.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数额为赠与财产的一半还是全部?
在本案中,虽然孙某主张尚某赠与其的财产中有一半为尚某的个人财产,可以不予返还。但是法院并未支持该主张,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共同财产系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如果只返还50%的份额,属于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变相部分承认,这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效的认定矛盾。其次,法院在裁判中应严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只认定第三者返还一半的赠与财产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是在实践中,婚姻关系的受害者往往只要求请求赠与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财产,而不主张分割共有财产。法院主动分割共有财产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3.在第三者与有婚姻过错方生活期间共同支出的部分能否折抵相关的费用,减免该部分的财产返还?
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了被告孙某提交有证据支持的尚某与孙某的房租费用,认为该部分中有一半的费用应当由尚某来支付,因此该部分孙某可以无需返还。
 
 
案涉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062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01057496655、 13911247365